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服务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全面提升基层社会治理新水平,服务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服务创建创新全国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城市,贯彻落实全国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总体战略部署,做好黄冈市市域社会治理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工作,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中心由中共黄冈市委政法委员会与黄冈师范学院共建,为黄冈师范学院学术性科研机构,主要承担市域社会治理基础理论与应用理论研究、决策研究、人才培养和学术交流等基本任务。
第三条 中心目标定位是:建设市域社会治理理论研究与创新基地、市域社会治理教育培训与人才培养基地,推动研究中心力争成为省级重点人文研究机构。
第四条 中心宗旨是:坚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牢把握正确政治方向,聚焦市域社会治理,以重大需求为导向,以重大决策咨询为牵引,以机制创兴为抓手,汇聚一批研究基础扎实的市域社会治理研究专家,不断深化和拓展市域社会治理理论与实践研究,不断推出理论性、应用性、建设性的高质量研究成果,为努力打造具有黄冈特色、市域特点、时代特征社会治理新模式,提供智力支撑。
第五条 中心日常研究业务接受中共黄冈市委政法委员会和黄冈师范学院政法学院的指导和管理。中心在组织运行、人员聘用、资金管理、成果评价和人才培养等方面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不断完善内部治理。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中心设高级顾问。
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设主任2名,副主任若干。中心主任由中共黄冈市委政法委员会与黄冈师范学院政法学院共同聘任,副主任由主任共同商定后聘任。
中心下设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分支研究机构和信息资料室。
第七条中心主任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聘任中心副主任、专兼职研究人员及管理人员;
(二)全面实施中心确定的重大事项和目标任务;
(三)制定日常管理规章制度并负责落实;
(四)筹集、管理和批准使用中心建设经费;
(五)负责向主管领导和主管部门报告中心工作。
中心副主任协助主任开展各项工作,并根据主任的安排,分管中心的各项研究任务和行政事务。
第八条学术委员会是中心的学术事务评议机构,主要为中心的发展规划、队伍建设、科学研究、人才培养、成果转化等提供决策支持和咨询评议,并负责把握中心的学术方向。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委员7-10名,秘书长1名。学术委员会成员应当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学术声誉,由黄冈师范学院与中心主任、副主任共同确定。
第九条办公室是中心的综合办事机构,设办公室主任1名,办公室主任和其他组成人员由中心主任确定,按照黄冈师范学院相关人事管理规定聘任。
第十条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中心和学术委员会作出的各项决定;
(二)承担中心与主管部门、兼职研究人员的联络工作;
(三)承担中心人员聘用、成果管理等方面的具体工作;
(四)承担中心专项经费管理与使用的具体工作;
(五)执行中心主任和学术委员会安排的其它工作。
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会议,由办公室主任召集并主持,按议事规则议决有关事项。
第十一条中心分支研究机构由中心根据研究的实际需要设立。分支研究机构的研究方向、内容、人员配置等由中心主任依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二条信息资料室是中心档案管理的综合机构,人员由中心主任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信息资料室档案管理的范围包括:
(一)科员人员档案,如聘用合同,出国学术交流证明等;
(二)科研项目档案,如立项通知书、委托研究合同等;
(三)科研成果档案,如研究成果正本,奖励证书等;
(四)学术会议档案,如会议通知,会议论文,会议纪要等;
(五)科研经费档案,如各项经费拨入和支出账册等;
(六)工作报告档案,包括各类工作报告,中心及学术委员会会议纪要及决议文本,重点研究基地大事记等;
(七)其它档案。
对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档案,依照党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章人事管理
第十三条中心实行“因事设岗、专兼结合、项目牵引”的人事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中心按照机构开放、人员流动、内外联合、竞争创新的运行机制运作。中心为在中心工作的研究人员提供相应的行政服务和研究津贴(其中黄冈师范学院人员按校内规定处理),为校外专家提供咨询津贴。
第十五条中心研究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服从中心管理,保守国家秘密,不得以中心名义私自开展对外活动或者谋取私利。
第十六条中心对研究人员和管理人员实行考核制度。专兼职科研人员和管理人员定期提交工作总结,由主任会议考核,并记录存档。中心主任根据考核结果,决定奖惩和续聘事项。
第十七条中心实行分类聘任和分级聘任的人员聘任制度,具体通过制定《黄冈市市域社会治理研究中心人事管理规定》另行规定。
第四章经费管理
第十八条中心经费主要包括黄冈市专项拨款、黄冈师范学院配套经费、课题经费、中心自筹经费、中心培训收入以及社会捐赠等。
第十九条中心必须严格遵守国家财经纪律,接受主管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二十条中心对不同来源和不同用途的资金实行专款管理,全部经费使用情况统反映在学校财务管理部门为中心设立的单独账户中。学校和相关部门拨付的资金,按照有关管理规定管理;其它资金根据学校有关财务规定管理。
第二十一条中心对经费的管理,具体通过制定《黄冈市市域社会治理研究中心财务管理规定》另行规定。
第五章课题管理
第二十二条中心以承担重大科研项目、产出重大科研成果、提供重大战略决策咨询为首要任务,课题研究是中心开展研究的重要基础。
第二十三条中心对课题成果进行跟踪,考察成果的社会反映,对于社会反映较好地科研成果、经学术委员会批准给子相应的奖励或者科研资助。
第二十四条中心对课题的管理,具体通过制定《黄冈市市域社会治理研究中心课题管理规定》另行规定。
第六章成果管理
第二十五条中心将充分发挥基础研究的优势,瞄准学科前沿,增强创新意识,力争产出填补学科空白的和具有学术前瞻性、指导性的精品之作,鼓励在高水平的期刊杂志上发表论文。
第二十六条成果(论文、专著、咨询报告等)在公开发表或者提交有关部门时,应当在该成果显著位置署上“黄冈市市域社会治理研究中心”的字样,成果的第一署名单位应当是“黄冈市市域社会治理研究中心”。
第二十七条中心应结合重大项目研究和国家及湖北省战略要求,每年向省、市级党政机关报送有建设性和有影响力的咨询报告。
第二十八条中心不定期编印《市域社会治理研究动态》刊物。编印成果简报,成果简报由各项目负责人及有关人员提供材料,办公室负责编辑和发送。
《市域社会治理研究动态》刊物和成果简报的报送范围,由中共黄冈市委政法委员会及相关机构和中心主任共同确定。
第二十九条中心对成果的管理,具体通过制定《黄冈市市域社会治理研究中心成果管理规定》另行规定。
第七章人才培养
第三十条中心积极吸收中青年教师参加重大项目研究,培养高素质的学术带头人和中青年学术骨干;积极吸收研究生参加课题组,促进硕士等高级专门人才的培养。
第三十一条中心积极承担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方面委托的专业培训业务,推动市域社会治理专门队伍和后备人才队伍建设。
第八章学术会议
第三十二条在经费许可的情况下,原则上每年举办一次全市性的学术会议或者学术论坛。学术会议或者学术论坛所讨论的专题,应当以本中心规划研究的主要课题为基础,并在学术上显现一定的前瞻性。
中心在正式开会前2个月向上级有关部门报送请示及方案,内容包括:会议内容、征文方式、参会人员、经费预算、会议成果的报送出版等。
第三十三条已经批准召开的学术会议或者学术论坛,由中心主任指定中心专人负责筹备。筹备人员应当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节省开支,做好会议或者论坛召开的各项工作。
第三十四条学术会议或者学术论坛结束后,中心应当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对会议或者论坛的效果与影响作出评估。
第九章会议制度
第三十五条中心定期举行中心例会、主任会议和学术委员会会议,讨论目常重大事项,通报阶段工作情况及相关信息。
第三十六条中心例会由中心主任召集并主持,参加者为中心全体专职人员,根据工作需要邀请兼职人员列席会以。例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寒暑假期间不少于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开例会。
第三十七条主任会议由中心主任召集并主持,参加者为中心主任、副主任、办公室主任、课题组组长以及相关管理人员。必要时,邀请学术委员会成员参加会议。
第三十八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召集并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按议事规则议决有美事项。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章程由中心办公室负贵解释。
第四十条中心在必要情况下,按程序对本章程进行修订。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自中心通过之日起施行,并按规定报送中共黄冈市委政法委员会和黄冈师范学院备案。